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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鞘:IT大佬头悬利剑

垄断行为三:经营者集中

涉嫌企业:分众 国美

并购将受限制

   在国内,不少企业走的是一条通过并购竞争对手快速扩张的道路,其中尤以国美和分众为代表。

   从2005年开始,国美并购竞争对手行为不断发生:2005年4月,逾1亿元收购哈尔滨黑天鹅;2005年8月,1.8亿元购深圳易好家商业股权;2005年12月,逾1亿元并购江苏金太阳家电公司;2006年11月,以53亿港币价格收购永乐,使得家电零售市场格局从“三国鼎立”变成“美苏争霸”;2007年12月,以36.5亿元全面托管大中电器,进而占据北京家电零售市场70%以上的份额;2007年12月,逾1亿元收购山西大同北方电器;2008年3月,近6亿元收购山东三联商社股权成为后者最大股东。

   分众的收购步伐同样不慢:2005年10月,分众以1.83亿美元收购国内最大电梯平面媒体框架传媒的100%股权;2006年1月,以3.25亿美元收购楼宇视频广告市场上的最强竞争对手——聚众传媒的100%股权,分众在楼宇视频广告市场占据的份额达90%以上;2007年底,分众以1.7亿美元收购玺诚传媒,进而垄断了卖场广告市场。

   这些并购行为屡屡发生,在业界掀起国美、分众是否会形成垄断的担心。对于此问题,国美和分众回答如出一辙,称在家电零售市场或户外广告市场,它们所占市场份额都极小,根本没有达到50%的标准。分众传媒副总裁嵇海荣对记者表示:“虽然分众楼宇视频、卖场视频等市场占据了优势地位,但是这些只是户外广告市场的很小一部分,分众在户外广告市场的份额不大。”家电行业资深专家罗清启认为,现在国美的市场份额只有整个家电销售市场的15%,而《反垄断法》认定的标准是50%,所以不存在垄断。

   但法律人士指出,即使不能被认定为垄断企业,《反垄断法》的实施对这些企业的并购行为将会产生影响。“《反垄断法》三大原则之一就是限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该原则并不仅仅是针对已具备垄断地位的企业,其他企业也适用”,漆多俊教授介绍。他认为,《反垄断法》实施后,企业收购竞争对手之前,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使司法和行政部门相信,这种收购不会影响公平竞争,并购才能进行下去。

   作为《反垄断法》的细化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出台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了企业并购需要申报的标准。“其中一条规定就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比如国美,现在每年的销售额在千亿左右,只要它并购的对象每年的销售额达到3亿元,那么就必须申报。如果反垄断机构认为并购会不利于市场竞争,则会否决这项并购行为。”漆多俊教授表示。

特殊政策:

   国有企业合法经营予以保护

涉及企业:

   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

通信资费不会因此而下调

   在《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之前,许多民众就在猜测,中国移动的一些市场行为是否会涉嫌垄断,记者也在一些网站看到不少网民认为《反垄断法》有助于促使国内的移动通信资费进一步降低。

   张文俊坦言:“中国移动作为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中央企业。从目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看来,可能不是首要针对对象。”记者看到,《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中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其中应该就包括中国移动等电信、能源、交通领域的中央企业。

   张文俊继续解释,中国移动采取的市场行为,也不能简单地用垄断来限定,而是应该综合考量其市场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有利影响与不利影响。“举个例子,中国移动依靠其在市场的地位,统一在全国范围建设移动通信基站,这就比成立多家移动通信企业、并各自建设基站,要节约大量经济资源,也符合现阶段公众利益。”

   杨曦则认为,在目前全球化的经济形势下,中国如果在市场上没有几家具有专营等优势的大型企业,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反而不能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市场逐步开放后,大量海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些海外企业在其注册国家可能未必拥有垄断地位,但其规模和优势在中国则可能实现现实垄断,甚至危害中国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的出发点,是打击那些会侵害消费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垄断行为。真正目的是让市场实现公平竞争,实现提高经济效率,从而提升国家竞争力,最终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杨曦觉得现在大家在对待中央企业的态度上,“不妨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来考虑。”

   “而且,在许多方面,比如国内电信业的格局、资费的制定,中国移动并不能决定什么,也只是被动的接收者。不过《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后,我想中国移动等中央企业的市场行为也会进一步规范,这也有利于市场进步。”张文俊对此还比较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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