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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鞘:IT大佬头悬利剑

垄断行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涉嫌企业:彩电联盟

“价格同盟”涉嫌垄断却难以取证

   2006年前后,国美、苏宁、永乐等大型家电连锁卖场为了吸引顾客购买,不断发起各种形式的彩电促销。在那一系列的促销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直接降价。面对彩电价格的不断跳水,国内几家彩电巨头再也坐不住了。9月,康佳、海信、长虹、TCL、新科等多家国产彩电企业结成价格联盟,表示无论家电连锁企业如何强硬,当年“十一”期间绝对不参与亏本销售的价格战,其中明确决定“宁愿断货也不能让32英寸和37英寸液晶电视出现低于4999元和7999元的价格”。

   然而话音未落,仅仅一周之后,苏宁电器便在上海宣布,已有数款32英寸和37英寸的国产液晶电视突破了4999元、7999元的低价,其中就包括价格联盟中的彩电品牌。彩电价格联盟立刻名存实亡。

   “虽然失败了,但这种企业达成的‘价格联盟’,现在看来有达成垄断协议的嫌疑。”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张文俊律师告诉记者。在张文俊理解中,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达成不利于消费者的垄断协议,比如集体控制价格等方式,“应该是属于垄断行为中主观、恶意上最严重的一种垄断行为,所以被排列在第一位。”

   “不过企业的‘价格联盟’最终是否构成垄断,也需要客观的认定。”张文俊认为这主要源自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企业通过“价格联盟”是否能够形成对市场的控制,“这一点需要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多方面认定”。第二个方面则是现实的困难,“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这些垄断协议非常难取证”。

   取证往往成为《反垄断法》制裁违法行为的一大难点。针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定,FCIB(国际金融、信用及商业协会)高级信用顾问杨曦对记者直言:“特别是一些在中国市场经营的外资企业,这些企业注册所在的国家较早就出现了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所以这些企业在这方面有更丰富的经验。”他进一步解释说:“很多企业正在通过股权的形式,来达成不同企业的隐形垄断协议。比如一家企业可以通过向产业上下游的其他企业投资,从而在市场上形成跨越上下游的垄断优势。而这种垄断行为的取证难度无疑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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