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
原告:百度虚构数字夸大消费
在要求百度提供消费明细无果的情况下,黄维领在2008年8月5日向福田区法院递交起诉状,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和百度(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
黄维领诉称:两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以设定“智能匹配”产生大量的无效广告(点击),或者以虚构统计数字夸大消费金额的方式等非法手段来增加其消费额度。他多次向百度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求公布消费明细,并向自己解释清楚“智能匹配”与统计数字、消费金额之间的关系,但遭到拒绝。
黄维领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公开其消费明细,就欺诈行为进行正式道歉,并赔偿他损失共4万元。
被告:此案应由北京法院管辖
百度公司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该案应由北京市的法院管辖,不应在深圳法院审理。2008年12月,福田区法院作出裁定,认定百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百度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昨日,市中院对此案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公开听证。
百度公司上诉称,百度的《竞价排名合同》由纸质的《百度竞价排名服务订单》和刊登于百度网站的《百度竞价排名合同》共同组成。双方已经约定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异议,由本合同履行地即服务器所在地:北京海淀区法院或根据级别管辖原则,由其上级法院管辖”。
黄维领认为,百度的网络通知函中“我已阅读并接受《百度用户服务合同》”这样的文字,是百度公司冒充用户的名义,强加在用户的后台里面,并非用户自己的意思表示,作为一个用户根本无法改变和删除这一文字。因此,他与百度公司并无任何关于法院管辖地的书面约定,完全可以在深圳起诉百度公司。
听证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日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