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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的准一体化组织特征及相关企业决策

    【IT168 信息化

    供应链管理是对与某一产品的社会生产过程相关的所有交易关系链的管理。近年来,有大量的文献从管理学的角度对供应链的运作原理与功能进行了分析与描述。本文试用企业理论对供应链的存在、运作、准一体化组织特征,以及与供应链一体化程度相关的企业决策加以分析。

    1 自在的供应链与自为的供应链

    为探讨供应链的组织特征及其对管理决策的影响,我们首先用自在的供应链和自为的供应链这两个概念区分未被加以管理和被加以积极管理的供应链,而供应链管理的意义也正体现于这两者间的差别。作为与特定产品社会生产链条相联系的企业间物资供应与采购关系的总和,供应链实际上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开始存在的。随着社会分工的愈加细化,供应链的链状或网状结构也愈加复杂化。从行业或部门的角度讲,一个国家的投入产出表,便是该国国民经济整体形式最完整的供应链网状结构。这种随分工的出现而客观存在着的供应链可称之为自在的供应链。称这种供应链为自在的,并不意味着该链条或网状是脱离人们的主观能动性而存在的,而是说作为供应链环节的各经济主体并没有能动地寻求供应链整体收益的最大化。在自在的供应链中,各成员主体仍然要对本企业与其它相关企业间的交易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存在如下两方面的局限性:第一,这种管理只限于对与上下游企业直接交易的管理。第二,这种管理的着眼点主要在于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即便考虑到交易对方的利益,也是由双方竞争优势或交易地位使然,其直接动因也在于通过维持或维护与对方的交易而更好地实现本企业的收益。而在自为的供应链中,也就是说在被加以积极管理的供应链中,各成员企业可在如下方面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或更加能动地进行管理:第一,能够意识到自己所处的供应链或供应网络,以及本企业在该链条或网络中的功能与地位。第二,能够在核心企业的主导下,通过与各成员企业的协同行动而实现供应链整体利益的最优化。第三,能够通过适当的机制而合理分享供应链收益。由此可见,自在的供应链是一种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运作,而未被成员企业加以能动管理的供应链,自为的供应链则是在供应链成员企业的一体化管理下,在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共同协调下而运作的。经验告诉我们,自为的供应链可以比自在的供应链实现更大的经济收益。这里的问题是,在同样的市场竞争环境条件中,自为的供应链为何在绩效方面优于自在的供应链?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用现代企业理论对供应链的运作及绩效机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2 供应链的准一体化组织特征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和市场都是实现资源配置和生产组织的工具。作为产权和利益独立的一体化组织,企业的资源配置和生产组织是通过企业内部的计划、指令与组织活动,或称管理交易活动而实现的。而在市场中,上述功能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实现的。企业与市场这两种工具或制度安排各有其优势与劣势,并且是相互对立和替代的。企业制度依靠企业内部的计划、指令与组织配置资源和组织生产,其优越性在于企业内各组织间的交易关系稳定,可预见性强,信息搜寻、谈判、签约成本小,生产的组织程度强、效率高;其劣势则在于缺乏利益约束和激励机制,官僚主义和大锅饭盛行,对市场需求反映迟缓。市场制度的优劣则正好与企业制度相反。在市场制度中,各企业以平等的地位进行交易,利益激励约束机制强,但信息搜寻、谈判、签约及履约成本高。企业的规模越大,边界越广,市场中企业数量便越少,整个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和生产组织便更多地由企业进行,而更少地通过市场进行。鉴于两种制度的优劣,单纯依靠企业制度和单纯依靠市场制度均无法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最优的市场组织结构处于这两极之间。而最优的企业管理交易与市场交易比例,是由企业内管理交易成本与企业间市场交易成本的比较与权衡决定的。这种比较与权衡一般通过市场竞争、淘汰与选择机制而自发实现,其具体方式包括企业的扩张或缩小,以及兼并或分拆。扩张和兼并通过将原来独立企业间的市场交易内部化、一体化而用企业内管理交易取代市场交易。与之相反,缩小或分拆则是通过将企业内交易外部化而用市场交易取代企业内的管理交易。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是调整企业内管理交易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比例的主要途径。

    然而在现实中,除企业组织形式的上述变化外,企业间的多种合作方式也在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企业组织和企业间交易的性质。这些合作方式包括战略联盟、企业集团、长期供货合同、销售同盟等等,而这些合作方式正是为供应链管理所广泛采用的方式。上述合作或交易方式使供应链成员企业间的关系既不再是完全的市场关系,但也不是通过并购而建立的完全一体化的关系,而是一种类似于企业集团或战略联盟的准一体化组织或交易关系。

    自为的或被加以管理的供应链具有典型的准一体化组织和交易关系特征,这一特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从组织形式上看,供应链中各成员企业仍旧为产权完全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们仍具有财务和决策权方面的独立性。但与此同时,它们又围绕核心企业而协同运作,并以整个供应链收益的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因此,从协调机制和运作目标上看,整个供应链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虚拟的企业。从交易形式方面看,供应链各成员企业间的交易基本上遵循市场通行的公平交易原则,但在信息交流、计划协调、收益分享以及风险分担等方面,各成员企业间的关系又颇具有企业内不同部门等组织间通行的计划协调和利益共享型交易的特征。由此可见,供应链成员企业间的交易是介于纯市场型交易和企业管理型交易之间的一种准市场化交易关系。这种关系兼有市场交易和企业内管理交易的优越性,是对两种交易关系的中和或折中。拥有恰当或最优一体化程度的供应链,可以克服或弥补完全市场交易与完全企业内管理交易的缺陷,实现比这两者更小的交易成本和更好的绩效。这便是自在的供应链存在并具有竞争力的根本的经济制度原因。

    自为供应链的优越性来自其准一体化组织和交易关系特征。进一步的问题是,影响供应链最优一体化程度的因素有哪些,供应链成员企业在进行供应链管理决策时又需要考虑到哪些因素。

    3 供应链一体化程度影响因素与相关企业决策

    决定供应链最优一体化程度的根本点,在于供应链的运作对市场与企业两种协调与配置机制的需求程度。更加需要企业化制度安排的情况包括:供应链成员企业间供求关系相对稳定,各成员企业间相互依赖关系较强,供应链相关技术变化较小,核心企业在整个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较强,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环境较差。在这些条件下,供应链不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利用市场机制对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协同运作关系以及利益分配进行动态和灵活的调整,而需要利用相对稳定和更加具有计划约束性的企业管理机制协调供应链成员企业间的关系。而在相反的情况中,则更多地需要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供应链的协调与调整。

    作为准一体化组织形式的供应链,其一体化程度是在核心企业主导下,由供应链各成员企业相互谈判的结果决定,而整个供应链的一体化程度要求是各成员企业对一体化程度需求的集合或综合。从根本上讲,供应链实现最优一体化程度这一内在经济要求,是通过供应链成员企业依靠一体化管理使本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而实现的。以下是供应链一体化程度的几个主要衡量维度以及相关的企业决策影响因素。

    (1)合作期限。业务合作期限体现为供应链各种合作项目的合约期限。企业内部各组织间相对固定的管理型交易关系,可以看作是通过各组织与企业间的永久性合约而被固定了下来,它构成了无限期合约这一合作期限的极端。而在另一极端的完全市场型交易中,合约的期限基本上由生产经营周期的最低需求所决定。长期合约可以回避重复签约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并保证交易的稳定性和风险的分担;而短期合约则便于及时调整合约内容及利益的分配,并便于退出旧的合约和进入新的合约,这些将有利于交易的不断优化和风险的规避。供应链成员企业在进行合约期限决策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供应链整体保持稳定和活力所需要的合作期限、供应链各成员企业的可靠性、市场的稳定性、本企业对供应链的依赖程度以及寻找新交易伙伴和建立新交易关系的成本。

    (2)信息分享程度。各种专有信息是企业重要的战略及战术资源。就上下游企业间关系而言,企业专有信息的分享,一方面,在衔接供求,保证供应链运作顺畅方面具有互惠互利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具有通过掌握合作伙伴底细而改变谈判优势条件这一消极作用。在企业内部,企业整体利益的强化和各部门利益的弱化,要求各部门间无条件地分享信息。而在完全市场化交易中,尤其是在一次性或随机性交易中,企业专有信息的交换或分享,则仅限于保证交易正常进行所必须的程度。供应链成员企业在进行信息分享决策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信息分享对供应链整体绩效的影响、本企业相对于合作成员企业的竞争优势、信息的时效性、信息分享收益与成本的权衡等等。当本方信息对横向同业竞争者具有重要意义时,还需要考虑信息向供应链外部泄露的可能性及危害性。

    (3)战略及策略协同程度。供应链成员企业在研发、生产与分销等很多方面都需要协同运作,这是供应链管理的核心问题。被积极加以管理的供应链有其自身的战略目标,这种目标一般由核心主导企业自身的目标所决定。而供应链各成员企业对该目标的认同程度,取决于其战略取向与供应链目标的一致性。在企业内部,由利益的统一性决定,各个组织的运作目标一般与企业的整体目标相一致。而在完全市场交易型组织结构中 各企业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和战略取向,它们只能在经营目标的某些一致点达成合约。战略和策略目标的一致性或相容性,是各成员企业组成供应链的前提条件,而这种一致性或相容性的程度决定了供应链的紧密及稳定程度。企业在进行战略协同决策时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认同核心企业的战略取向,并在多大程度上参与或介入供应链的一体化运作。其主要决定因素包括:供应链整体战略的稳定性、供应链战略与本企业战略与利益的相容性,以及退出供应链运作的难易程度。

    (4)利益分享补偿机制。与企业内不同组织属于同一利益主体所根本不同的是,供应链的一体化程度不论有多么高,其各个成员企业终究是具有独立产权的利益主体 这一点是考察供应链及其管理所必须明确的一个基本点。这一点的重要含义在于,供应链是战略、运作、收益一体化与成员利益独立化的统一体。供应链各成员企业要为供应链总体收益的最大化而协同行动,与此同时,供应链成员企业为供应链整体利益所做出的各种贡献和支付,以及承担的各种风险,又都必须按照市场原则而得到等价的经济补偿。这涉及到对协同行动等非产品行为的定价问题,这构成供应链管理中的一个难点。解决这一难点的关键,在于寻求以非完全市场方式,即非完全自由价格方式协调供应链成员间利益的恰当途径。目前,通过财务安排协调供应链成员企业间利益的文献尚不多见,而不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这一问题,供应链管理便只能停留在理念和战略的层面而难以在实际操作的层面得以实施。在进行这方面决策时,供应链成员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种现代金融技术,对供应链管理所涉及的各种合作项目的投入、收益与风险进行科学的定价,并通过恰当的财务安排形成合理的收益分配与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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