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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议分期付款

    【IT168 信息化

    需求:供应商开的发票过来,先付95%,剩下5%做质保险金,三个月后再付。

    MIRO正常业务,假设处理如下:

    Dr:GR/IR    100 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17  元

    Cr:应付帐款-某供应商 117元

    根据需求,希望达到如下效果:

    Dr:GR/IR   100 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17元 

    Cr: 应付帐款-某供应商 117*0.95元  条款:立即支付    

    应付质保金-某供应商  117*0.05元 条款:三个月后支付

    利用分期付款支付条件可达到以下目的:

    Dr:GR/IR   100 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17元 

    Cr: 应付帐款-某供应商 117*0.95元  条款:立即支付    

    应付帐款-某供应商  117*0.05元 条款:三个月后支付

    不能变换科目,除非使用科目修改增强,根据逻辑修改科目应付帐款-某供应商为应付质保金-某供应商。

    解决方法(Tcode:OBB8/OBB9):

    (1).OBB8假设建立3个支付条款,0001表示立即支付,0002表示3个月后支付,0009表示包括支付条款0001和0002的”母”条款,0009需要选择“分期付款”标志。

    (2).OBB9定义如下,百分比和收付条款0001/0002,如下图: 

    

    这样就达到分期付款的目的,分期付款的参数两个:一是百分比,二是子条款,子条款中又

    包括诸如付款方式,现金折扣率,付款帐龄计算的基准日期等详细信息。

    如果需要,可使用增强OBBH将科目置换为应付质保金-某供应商。

    在SD模块, 分期付款业务也经常发生,比如客户也会扣除质保金后续到质保期才予以支付;比如某些客户迫于资金周转压力可能无法一次性交清全部货款,讨论一下后一情况在SAP中的实现。

    (1).销售交货:

    Dr: 发出商品

  Cr:产成品

(2).销售实现和结转成本

    I.确定收入

    根据规定,分期付款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应为约定付款的时间,确定收入分录:

    Dr:应收账款-某客户
    Cr: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II.结转分期付款销售成本

    分期付款发货先把全部成本记入到发出商品(类中间科目),每根据合同到期确认一笔收入

    后,再按比例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

    Dr:主营业务成本
    Cr:发出商品

    (3).发票开具

    由于分期付款开具发票的方式有两种:

    a.一次性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是提前一次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则需要按发票金额全额缴纳增值税,这比较符合税法规定:” 发货就需确定收入,确定收入就开发票”, 但对企业不利,需要提前缴纳增值税,还有人说:一次性开票的增值税发票日期会造成ERP系统的销售收入(一次)和分期销售收入日期(多次)不符。

    既然都一次全额开票,实际上在系统中也就不需要再使用什么发出商品核算,就走正常销售,应收和收入都全部确定在当期, 此时只将应收帐款的支付条件设置为分期支付就行,比如,某客户欠款100万,他比较赖,到期每次去催款,他还个10万8万的,不是分期都给生生折腾成分期了。

    b.分期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企业分期开具发票,则处理参考(1)(2)使用发出商品处理,对企业来讲可延迟纳税,会计处理稍微繁杂一点。

    说到发出商品,在ERP系统中,由于分期付款跨了多期,而每期产品的实际价格是发生变化的,作为过渡科目的发出商品在最后结转成本后可能会保留有余额,这是因为发出商品是在ERP系统中,按比例从发出商品结转到分期销售成本不再是从财务直接记帐,而是从后勤过帐的。

    已提未售和已售未提

    按税法规定,商品发出,就应开具发票确定收入,如果未开票(已提未售),在会计核算上不能做为收入入账,应该计入“发出商品”,一般企业如有发出商品发生,原则上需要纳税申报,必要时先预交该部分增值税,否则属于偷税漏税,说白了,分期销售无非是商业竞争上对客户的一种让步,然后希望税务也给点延迟纳税的实惠,代销方式、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是增值税收筹划常见经典例子,不再多讲。不过,本人注意到一般实施SAP的企业大都财大气粗,NB哄哄,似乎很少见到分期的业务。

    还有一种已销未提业务,比如某石油公司的油品已经售出,但客户未提货;某钢铁企业的钢材已经销售,客户可能因无存放地点暂存在企业里。

    已提未售和VMI 
 
    为了降低库存成本,整合供应链资源,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尝试一种新型的供应链管理模式供应商管理库存(VMI),已提未售是吧?咱不走发出商品,走VMI流程,提就提,相当于内部移库,售就不售,库存还是咱的库存,不是销售,咱的? 在ERP中,好象很多企业都走的欢,不知税务的弟兄对此如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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