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深圳物流业对外资开放
国家外经贸部日前下发通知,批准深圳市开展外商投资物流业的试点工作,以促进国际贸易及现代物流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经批准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可以从事自营或代理货物的进口、出口业务。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为境外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设立的;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
至于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
通知还对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做出限定:
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