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到代理理论看我国供应链企业间的合作关系
1.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供应链合作关系(supply chain partnership,scp),是指供应商-制造商(supplier-manufacturer)关系或制造商-经销商(manufacturer-seller)关系,是他们之间在一定的时期内的共享信息、共担风险、共同获利的协议关系。这种战略合作关系是在集成化供应链管理环境下形成的具有一致目标和共同利益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供应链总成本和库存水平,增强信息共享水平,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保持战略伙伴相互之间操作的一贯性,产生更大的竞争优势,改善和提高供应链节点企业的财务状况、质量、产量、交货期、用户满意度、业绩。
在供应链管理中,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是供应链战略管理的重点,也是集成化供应链管理的核心。供应链管理的关键就在于供应链各节点企业间的联接和合作,以及相互间在设计、生产、竞争策略等方面的良好协调。
为了能充分地了解我国企业目前在供应链合作关系管理水平上的现状,深刻地揭示供应链企业在合作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对若干家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取得了详实的材料,对我国企业在供应链合作关系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作了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2.我国供应链企业间的合作关系现状与存在问题
通过对多家企业的实地调查,笔者对我国供应链企业间合作关系的现状概述如下:
2.1 物流范围狭小
大多数国有企业所需的零部件很大一部分来自企业内部,说明国有企业对外部资源利用程度不高,过多地依赖于自制。过于狭小的物流范围导致企业间不能广泛联盟与合作。“大而全”、“小而全”的思想较严重。
2.2 资金流极不畅通
供应链本身还是一条增值链,除了物流以外,还必然伴随着资金流。但我国供应链合作企业间的资金流极不畅通,主要表现在相互拖欠货款、以物抵款。资金流不畅,直接影响了物流的均衡。影响企业间资金流畅的主要因素有:零部件的质量、制造商的应收款项、制造商的合作态度和制造商的产品的市埸需求。
2.3 信息流管理刚刚起步
我国企业在信息流管理方面与国外企业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既缺乏有关信息沟通的硬件,又缺乏相应的人员与软件;在选择合作企业时,缺乏有关供应商与经销商的相关信息,在合作过程中缺乏及时的供需信息。信息流管理的落后,使企业之间难以保持协调一致,无法共同面对竞争激烈、变化迅速、不确定性增多的市场环境。
2.4 新产品的开发缺乏合作
传统的观念认为,新产品的开发是制造商的事情,供应商只是在开发完成以后,才接触到相应部分的内容。而实施供应链合作,就意味着新产品/新技术的共同开发和共同投资。由于供应链企业在产品开发方面缺乏协调与合作,致使供应链中的各企业很难从供应链的全局考虑问题,因而产生了片面性,延长了开发时间,影响了整个供应链对市场需求的响应速度。
2.5 风险分担与利益共享意识不够
风险分担与利益共享是供应链企业间合作的基础。能否做到风险分担与利益共享,将直接地影响企业间合作质量的好坏与合作期限的长短。由于眼光不长远等原因,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供应链合作关系中基本上没能做到风险分担与利益共享,处处追求眼前利益。
3.产生问题的原因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3.1 经营者的人事任免制度的弊端
目前,我国企业都采用厂长、经理责任制。名义上,这些厂长、经理是供应链企业关系中的委托人或代理人。但严格地说,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经理人。这是因为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任期一般为4~5年。首先,他们没有产权约束,当然,也就不具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其次,他们的经营目标具有多重性,包括经济目标、社会目标、政治目标等。
经济目标只是他们的目标之一,而不是唯一目标,甚至不是主要目标。凡此种种原因导致他们在合作关系中的行为短期化,大多只考虑自己任期内的利益,没有长远观念。同时,国有企业经营的重大决策权并不在企业,而在上级主管部门。决策的权利与经营的获利相分离。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很多决策失误。这些原因无一例外地导致我国企业在供应链中处于被动地位,企业间的合作缺乏良好的协调。
3.2有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
法律法规有欠完善,也是导致供应链中合作关系不协调的重要原因。有关供应链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约束和对供应链中有关供应采购人员腐败行为的惩治。
在我国,有关经营合同的履约率是很低的。其原因是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行不严,执行的时间长等。如果法律法规完善,且执行严格,那么实现的违约成本(如罚款)将高于履约成本,企业就不会选择违约了。正是法律法规有欠完善与执行不严,企业在履约有一定难度时,就选择违约。因为即使合作方告到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很长,罚款也不多,最终往往因原告拖不起而告终。
在决定供应商时,供应采购人员收受来自供应商的贿赂,以牺牲企业利益换取个人钱物的腐败现象屡见不鲜,但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漏洞依然很多。
3.3 信息不充分
由于信息通讯设施差、信息交流意识淡薄,以及合作双方的信任危机等,导致供应链企业间的信息交流极不充分。这些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供应链企业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如:制造商在挑选供应商时,由于不了解其流动资金、市场份额、信誉高低等情况,在过分强调价格的谈判中,往往选中了报价较低的企业,而将一些整体水平较好的企业排除在外。
当信息的非对称性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后,道德风险就随之产生,如由于在签约之后对经销商的行为和市场信息缺乏了解或监督不够,对供应商实际行动(资金流向、其它合同签订等)的了解不够及时充分等等,常常导致制造商的货款收不回,在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时处于被动地位。总之,由于供应链企业间的信息不充分,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各个供应链企业决策的正确性,同时导致双方的信任危机,妨碍了相互之间合作关系的存在与发展。
3.4 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低下
纵观供应链企业间合作关系的发展,我们认为,企业内部严格科学的管理是实现供应链管理的前提。在调查中了解到,我国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相当落后,其表现在:①管理层次繁多,组织机构宠杂,人员间、部门间严重缺乏沟通,更谈不上通力合作;②管理思想仍然以生产为中心,对顾客了解很少,柔性与敏捷性差;③至今仍延用60年代的生产方式,库存水平高,产品缺陷率高,浪费严重,产品的成本高;④管理体制松懈,在生产与服务中发现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大量的制度得不到落实。这种落后的管理水平严重地影响了企业间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4.应采取的对策
大量的事实表明,我国国有企业在供应链中的合作关系,还处于传统的企业关系与物流关系之间的阶段,没能达到战略性合作伙伴的层次,企业间还谈不上战略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