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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v3与Apache 2不兼容吗?



    【IT168 开源资讯】第三版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的目标之一就是增强与其他开源许可证的兼容性。但是,有些人担心GPL并没有在与Apache许可证2(Apache License 2)的关系中实现这个目标。 

    Perl基金会的主席Allison Randal在最近O'Reilly Rada上的一篇文章中针对最新GPLv3草案基本原理文档表示:“我们很遗憾GPLv3不能与Apache Version 2.0的许可证达到兼容,尽管之前我们曾经对此作过承诺。” 

    自由软件基金会的主席和GPL的首席作者Richard M. Stallman在2006年1月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表示,“根据我的回忆,因为一个商标条款和一个专利反击条款,Apache许可证与GPL V2的确是不兼容的,原因在于商标和专利条款,我相信我们现在已经在这两个问题上达成了一致。” 

    但是,在这不久后,Perl基金会主席Randal就表示,自由软件基金会错误地认为Apache许可证2与GPLv3是不兼容的。在GPLv3基本原理设计中,作者解释说,“按照Apache许可证中的第九部分,下游的二次发行商必须同意在某些条件下对上游许可证发放者进行一些担保工作。” 

    这个令人厌恶的Apache许可证2中的内容是这样如下:“当再次分发该产品或对该产品进行改造的时候,你可以选择无条件提供,也可以选择针对支持、授权或其他义务进行收费。但是,一旦接受了这些责任条件,你的行为仅仅代表你自己,仅仅代表你的责任,而不能代表其他贡献者,只有你接受了诸如此类的担保或额外的责任的时候,你才必须负责来担保、保护和支持每一个贡献者免于受到法律方面的起诉或伤害。” 

    对于Randal来说,自由软件基金会在最近的GPLv3草案的第四部分所描述的内容与Apache所表达的内容没有什么区别,在GPLv3中第四部分中包含这样的条款:“你可以提供或收取授权保护费用。”在Randol看来,这个规定明确了“开发者不用担负责任来提供针对该软件的法律保护(担保或义务)。” 

    从Randal的角度来看,“这两个许可证的区别只是语言描述上的不同,但是基本意思是一致的。然而,这却成了争论的焦点。” 

    在针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中,著名的开源律师,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公司Rosenlaw & Einschlag的投资合伙人之一的Lawrence Rosen对Randal的观点表示了赞同。“这个基本原理文档反映了人们对Apache第9部分的一个错误理解。在Apache许可证中没有要求任何人提供担保,包括那些把Apache的软件作为GPL程序的一部分分发的人。”Rosen继续表示道,“但是假若任何一个下游的分发商的确提供了担保的话,他们也必须担保、保护和支持Apache和它的捐助者不受任何方面的伤害,因为你接受这样的保证或附加的责任。” 

    “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两个授权是互相兼容的,”Rosen对这个问题如此判定。 

    现在的问题是:自由软件基金会在继续进行GPLv3的调优工作的时候,是否会同意这种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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